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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医疗保障局和双流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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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您 的 健 康 保 驾 护 航
成都市双流区医疗保障局 制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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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医疗保障局 制
2022 年 10 月
幸 福 双 流
医 保 护 佑
幸 福 双 流
医 保 护 佑
C O N T E N T S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篇……………………………………0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篇……………………………………07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篇……………………………………1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篇……………………………………17
门诊特殊疾病………………………………………………………24
异地就医……………………………………………………………26
医疗关系转移接续…………………………………………………30
医疗退休……………………………………………………………32
长期照护保险………………………………………………………33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42
生育保险……………………………………………………………44
医疗救助……………………………………………………………49
医保基金监管………………………………………………………54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篇
一、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
答: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是各级财政补助为主,个人
缴费为辅的一项基本医疗保
障制度;每年集中筹资、按
年度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
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政策,只要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就能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无需另行缴费。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补充保险。参保
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 符合大病医疗
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政策的,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是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临床
必需、疗效确切、个人负担较重,药品适应症和临床诊疗标准明确的,
治疗肿瘤、血液病的靶向药和化疗药、高致残性疾病的特效药以及治
疗罕见疾病的特效药(孤儿药),且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无同
类替代药品(不含辅助用药)纳入报销范围的一项政策。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一)基本医疗保险
目 录
01
C O N T E N T S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篇……………………………………0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篇……………………………………07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篇……………………………………1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篇……………………………………17
门诊特殊疾病………………………………………………………24
异地就医……………………………………………………………26
医疗关系转移接续…………………………………………………30
医疗退休……………………………………………………………32
长期照护保险………………………………………………………33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42
生育保险……………………………………………………………44
医疗救助……………………………………………………………49
医保基金监管………………………………………………………54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篇
一、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
答: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是各级财政补助为主,个人
缴费为辅的一项基本医疗保
障制度;每年集中筹资、按
年度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
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政策,只要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就能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无需另行缴费。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补充保险。参保
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 符合大病医疗
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政策的,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是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临床
必需、疗效确切、个人负担较重,药品适应症和临床诊疗标准明确的,
治疗肿瘤、血液病的靶向药和化疗药、高致残性疾病的特效药以及治
疗罕见疾病的特效药(孤儿药),且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无同
类替代药品(不含辅助用药)纳入报销范围的一项政策。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一)基本医疗保险
目 录
01
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的在
册学生和在园学生(含外籍和港澳台学生);
2、具有成都市户籍未满 18 周岁的散居儿童(含新生儿);
3、具有成都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不含现役军人);
4、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
《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满 18 周岁散居儿童(含
新生婴儿);
5、具有成都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的,未参加其它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不含现
役军人);
6、取得本市《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持有非本市取得《外国
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办理了住宿登记的长期居住外籍人员。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参加了成都市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成年人参加 2023 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
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 375 元(含长期护理保险 25 元/年·人)和每
人每年 485 元(含长期护理保险 25 元/年·人)两档。其中,双流区、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
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 485 元标准筹资。
2、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
儿参加我市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
每年 350 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10 元/年·人)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缴费标准
1、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
费标准逐年变化,以 2023 年为例,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357 元。
2、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含大学生),
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扣除长期护理保险 10 元/年·人)中按 10%的比例划
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参保人员,均
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
(一)缴费时间
当前年度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筹资期为上一年度9月1
人群\\险种
2023 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单位:元/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含长期护理保险
25 元/人/年)
大病医疗互助
补充保险
个人缴费合计
成年居民
高档
485
/ 485
357 842
成年居民
低档
375
/ 375
357 732
学生儿童
(含大学
生)
350
(含长期护理保险 10 元/人/年)
350
02 03
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的在
册学生和在园学生(含外籍和港澳台学生);
2、具有成都市户籍未满 18 周岁的散居儿童(含新生儿);
3、具有成都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不含现役军人);
4、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
《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满 18 周岁散居儿童(含
新生婴儿);
5、具有成都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的,未参加其它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不含现
役军人);
6、取得本市《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持有非本市取得《外国
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办理了住宿登记的长期居住外籍人员。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参加了成都市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成年人参加 2023 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
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 375 元(含长期护理保险 25 元/年·人)和每
人每年 485 元(含长期护理保险 25 元/年·人)两档。其中,双流区、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
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 485 元标准筹资。
2、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
儿参加我市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
每年 350 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10 元/年·人)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缴费标准
1、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
费标准逐年变化,以 2023 年为例,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357 元。
2、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含大学生),
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扣除长期护理保险 10 元/年·人)中按 10%的比例划
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参保人员,均
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
(一)缴费时间
当前年度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筹资期为上一年度9月1
人群\\险种
2023 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单位:元/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含长期护理保险
25 元/人/年)
大病医疗互助
补充保险
个人缴费合计
成年居民
高档
485
/ 485
357 842
成年居民
低档
375
/ 375
357 732
学生儿童
(含大学
生)
350
(含长期护理保险 10 元/人/年)
350
02 03
日 0:00 ~上一年度 12 月 25 日 24:00。(例:2023 年成都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5 日 24:00(2022 年 12 月 26 日至 12 月 31 日为税务、
医保年末结算时间)。
(二)待遇有效期
1、集中筹资期内参保
待遇有效期为次年 1 月 1 日 ~ 次年 12 月 31 日(大一年度新
生的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 9 月 1 日 ~ 参保当年 12 月 31 日)。
2、集中筹资期外参保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集中筹资期外
参保,按个人筹资标准全额缴费。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的,自参保缴
费之日起 90 天后(不含第 90 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
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 180 天内参加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享受到出生当年 12 月 31 日;
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 180 天内参加出生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次年 1 月 1 日享受到出生次年 12 月 31
日;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 180 天后参加当前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 90 天后(不含第 90 天),享受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正常情况下,参保人应该如何正确购买城乡居民医保?可
通过哪几种途径购买?程序是什么?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为 2023 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集中筹资期,按照征缴规则,参保人应先在医保系统办理 2023
年参保登记,再在税务平台申报缴纳 2023 年医疗保险费。 (一)参保登记可按下列方式办理:
▲线上登记
成年居民和 18 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可注册登录“四
川省/成都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模块
办理登记(该平台可通过 PC 端或微信小程序两种方式登记)。
▲线下登记
1、在册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登记。
2、成年居民和 18 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在户籍所
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医保服务点登记。
3、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由相应资助部门进行参保登记。
▲办理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1、登记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散居儿童需提供登记人父母本市户口簿或有效
《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市户籍散居儿童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4、外籍学生儿童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学生儿童需
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哪些情况不支持办理参保登记:
1、川内其它市(州)建档立卡贫困户;
2、成都拟以普通居民身份参保的川内其它市(州)政府资助对
象;
3、拟以成年居民身份参保的川内其它市(州)高校大学生;
4、其它市(州)已经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可按下列方式办理:
04 05
日 0:00 ~上一年度 12 月 25 日 24:00。(例:2023 年成都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5 日 24:00(2022 年 12 月 26 日至 12 月 31 日为税务、
医保年末结算时间)。
(二)待遇有效期
1、集中筹资期内参保
待遇有效期为次年 1 月 1 日 ~ 次年 12 月 31 日(大一年度新
生的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 9 月 1 日 ~ 参保当年 12 月 31 日)。
2、集中筹资期外参保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集中筹资期外
参保,按个人筹资标准全额缴费。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的,自参保缴
费之日起 90 天后(不含第 90 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
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 180 天内参加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享受到出生当年 12 月 31 日;
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 180 天内参加出生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次年 1 月 1 日享受到出生次年 12 月 31
日;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 180 天后参加当前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 90 天后(不含第 90 天),享受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正常情况下,参保人应该如何正确购买城乡居民医保?可
通过哪几种途径购买?程序是什么?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为 2023 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集中筹资期,按照征缴规则,参保人应先在医保系统办理 2023
年参保登记,再在税务平台申报缴纳 2023 年医疗保险费。 (一)参保登记可按下列方式办理:
▲线上登记
成年居民和 18 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可注册登录“四
川省/成都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模块
办理登记(该平台可通过 PC 端或微信小程序两种方式登记)。
▲线下登记
1、在册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登记。
2、成年居民和 18 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在户籍所
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医保服务点登记。
3、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由相应资助部门进行参保登记。
▲办理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1、登记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散居儿童需提供登记人父母本市户口簿或有效
《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市户籍散居儿童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4、外籍学生儿童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学生儿童需
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哪些情况不支持办理参保登记:
1、川内其它市(州)建档立卡贫困户;
2、成都拟以普通居民身份参保的川内其它市(州)政府资助对
象;
3、拟以成年居民身份参保的川内其它市(州)高校大学生;
4、其它市(州)已经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可按下列方式办理:
04 05
▲线上缴费
1、关注“成都医保”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按钮,
进入“集约平台”模块,点击“养老医保缴费”,选择任一银行线
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即可。
2、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我要办事”—“社
保缴费”模块,选择任一银行线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
3、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在“我要办事”—“社
保缴费”模块,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社
保缴费页面,点击“缴费”,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4、天府市民云“民生保障—社保缴费”。
5、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
6、微信“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
7、社保费代收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具
体缴费方式以银行提供为准)。
▲线下缴费
1、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缴费服务网点。
2、学校、幼儿园代收。
3、社保费代收银行网点(缴费网点以银行提供为准)。
注意事项:
缴费时如查询无参保登记信息,请先通过参保登记渠道办理参
保登记,再根据上述方式办理缴费。疫情防控期间,请尽量选择各
类线上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篇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有哪些?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
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 60%的比例支付,一个保险有效期
内报销不超过 200 元。
大学生参保人
针对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一般是校医院)的首诊门诊费用
可以报销 6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 500 元。
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
50 元以上部分按 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外伤门诊医疗费
最高不超过 800 元。
2、门诊特殊疾病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门
诊特殊疾病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报销。高血压门诊用药最
高支付限额为 200 元/人/自然年,糖尿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人/自然年。同时患有两个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险卡
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具体险种如下:
06 07
▲线上缴费
1、关注“成都医保”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按钮,
进入“集约平台”模块,点击“养老医保缴费”,选择任一银行线
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即可。
2、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我要办事”—“社
保缴费”模块,选择任一银行线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
3、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在“我要办事”—“社
保缴费”模块,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社
保缴费页面,点击“缴费”,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4、天府市民云“民生保障—社保缴费”。
5、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
6、微信“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
7、社保费代收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具
体缴费方式以银行提供为准)。
▲线下缴费
1、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缴费服务网点。
2、学校、幼儿园代收。
3、社保费代收银行网点(缴费网点以银行提供为准)。
注意事项:
缴费时如查询无参保登记信息,请先通过参保登记渠道办理参
保登记,再根据上述方式办理缴费。疫情防控期间,请尽量选择各
类线上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篇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有哪些?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
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 60%的比例支付,一个保险有效期
内报销不超过 200 元。
大学生参保人
针对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一般是校医院)的首诊门诊费用
可以报销 6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 500 元。
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
50 元以上部分按 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外伤门诊医疗费
最高不超过 800 元。
2、门诊特殊疾病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门
诊特殊疾病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报销。高血压门诊用药最
高支付限额为 200 元/人/自然年,糖尿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人/自然年。同时患有两个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险卡
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具体险种如下:
06 07
备注:双流区成年居民每年均按高档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生育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中符合生育政策的孕 28 周以上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
规检查费用按每人 400 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
产的每人 1000 元,剖宫生产的每人 1400 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
构正常生产的每人 1200 元,剖宫生产的每人 1600 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 100
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妊娠满 12 周不到 28 周流产的基本医疗定额报销
700 元。
符合生育政策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基本医疗定额报销 210 元。
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加大病医疗
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
规定支付。
二、针对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儿童患白血病报销
政策?
(一)救治对象及病种
1、救治对象:本市 0-14 周岁(含 14 周岁)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单位:元/人
类别
社区医院和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高档 95% 87% 82% 68%
低档 95% 85% 75% 53%
学生儿童
(含大学生)
95% 85% 75% 60%
起付标准 100 100 200% 500
公式:(费用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封顶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6 倍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起付线 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封顶线 无封顶线
分段标准
超过起付线
0-5000 元部分
超过起付线
5000-20000 元部
分
超过起付线
20000-50000 元部
分
超过起付线
50000 元以上部分
报销比例 60% 85% 90% 96%
备注
贫困人口 50000 元以下各段的报销比例在以上基础上分别提高 5%
(贫困人口包括: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
公式: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
的金额按比例支付
08 09
备注:双流区成年居民每年均按高档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生育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中符合生育政策的孕 28 周以上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
规检查费用按每人 400 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
产的每人 1000 元,剖宫生产的每人 1400 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
构正常生产的每人 1200 元,剖宫生产的每人 1600 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 100
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妊娠满 12 周不到 28 周流产的基本医疗定额报销
700 元。
符合生育政策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基本医疗定额报销 210 元。
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加大病医疗
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
规定支付。
二、针对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儿童患白血病报销
政策?
(一)救治对象及病种
1、救治对象:本市 0-14 周岁(含 14 周岁)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单位:元/人
类别
社区医院和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高档 95% 87% 82% 68%
低档 95% 85% 75% 53%
学生儿童
(含大学生)
95% 85% 75% 60%
起付标准 100 100 200% 500
公式:(费用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封顶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6 倍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起付线 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封顶线 无封顶线
分段标准
超过起付线
0-5000 元部分
超过起付线
5000-20000 元部
分
超过起付线
20000-50000 元部
分
超过起付线
50000 元以上部分
报销比例 60% 85% 90% 96%
备注
贫困人口 50000 元以下各段的报销比例在以上基础上分别提高 5%
(贫困人口包括: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
公式: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
的金额按比例支付
08 09
2、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二)救治费用
1、医疗机构定额收费标准:儿童白血病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方
式,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标准组
定额 12 万元:其中第一年 8 万元,第二年 3 万元,第三年 1 万元。
2、报销比例:
①救治范围内患儿住院医疗费用,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
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患儿,按定点定额
收费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其他家庭的患儿,
按定额收费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85%,其余部分
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患儿参加了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保
险的,其余部分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 15% 。
②合并其他疾病的患儿超出一个治疗年度定额部分,由基本医
疗保险报销 40%;参加了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由大病
医疗保险报销 15% 。
③患儿一个年度统筹基金报销总额不超过当年成都市城镇居民
可支配收入的 6 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合计报
销额不超过患儿当次实际住院医疗总费用。
(三)报销资料及程序
1、报销资料:患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成都市城
乡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及医疗费收据等。
2、报销程序:
①申请:患有儿童白血病(限上述两种病种)的参保患儿,由
其家属或监护人携带患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卡和二级及以上定
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救治申请。
②审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身份、年龄和病情核实后,
出具《成都市城乡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并送民政部门备
案,患儿在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就诊时将《登记表》交主管医生,出
院时由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填报相关指标并加盖医院公章。
③报销: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在收到患儿提交的有效的《成都市
城乡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后,报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承担的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患儿监护人凭出院结算单和《成
都市城乡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区(市)县民政
部门申请民政医疗救助,民政按规定予以救助。
(四)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我市城乡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采取定点收治的原则,由成都市
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
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成都军
区总医院收治。
注意事项:
1、患儿诊疗费按照年度报销,不转入下年度累计报销。
2、患儿在非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方案规
定的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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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二)救治费用
1、医疗机构定额收费标准:儿童白血病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方
式,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标准组
定额 12 万元:其中第一年 8 万元,第二年 3 万元,第三年 1 万元。
2、报销比例:
①救治范围内患儿住院医疗费用,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
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患儿,按定点定额
收费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其他家庭的患儿,
按定额收费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85%,其余部分
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患儿参加了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保
险的,其余部分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 15% 。
②合并其他疾病的患儿超出一个治疗年度定额部分,由基本医
疗保险报销 40%;参加了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由大病
医疗保险报销 15% 。
③患儿一个年度统筹基金报销总额不超过当年成都市城镇居民
可支配收入的 6 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合计报
销额不超过患儿当次实际住院医疗总费用。
(三)报销资料及程序
1、报销资料:患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成都市城
乡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及医疗费收据等。
2、报销程序:
①申请:患有儿童白血病(限上述两种病种)的参保患儿,由
其家属或监护人携带患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卡和二级及以上定
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救治申请。
②审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身份、年龄和病情核实后,
出具《成都市城乡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并送民政部门备
案,患儿在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就诊时将《登记表》交主管医生,出
院时由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填报相关指标并加盖医院公章。
③报销: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在收到患儿提交的有效的《成都市
城乡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后,报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承担的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患儿监护人凭出院结算单和《成
都市城乡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区(市)县民政
部门申请民政医疗救助,民政按规定予以救助。
(四)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我市城乡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采取定点收治的原则,由成都市
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
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成都军
区总医院收治。
注意事项:
1、患儿诊疗费按照年度报销,不转入下年度累计报销。
2、患儿在非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方案规
定的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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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篇
1、为什么要参加医疗保险?缴了费却没用到是不是亏了?
答: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着不确定的疾病风险,医保就是用来防 范
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基本原则是互助共济,健康的人帮助生病的人,
大家每人都拿出一小部分钱放到一起,汇成一个大的基金池,给有需要
的人用,也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以前没用到医保,不代表以
后都用不到,只要参加了医保,在生病需要用钱的时候,就可以获得医
保的保障, 用的就是这个基金池中大家一起出的钱。也有的人仗着自
己年轻,觉得身体好不需要参加医保,可能因此蒙受巨大损失。比如包
工头小王拒绝参加医保,去年得了癌症,结果全部自费,四处借钱,掏
了 20 多万元,事后算算如果参加医保,可能自己只需要掏几万元,后
悔得不得了。所以参加医保绝对不亏。
2、基本医保有哪些类型?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医保?
答:基本医保是面向我国所有公
民的,无论有没有工作,都能参加医保。
目前我国基本医保有两种: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
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单位的职工,如
果有了正式工作,就能够在单位参加职
工医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有权参加
职工医保,只要是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缴费责任,
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要特别讲解一下: ✅ 如果是成都户口但不是单位职工,在成都参加医保有两个选
择:第一个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居民医保”;第二个是以个体参
保人员身份参保“职工医保”,个人每月按时缴纳医保费。 ✅ 如果不是成都户口也不是单位职工,不能参加成都市“居民
医保”,可以选择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职工医保”。
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什么区别?
答:首先,缴费多少不同。“职工医保”每月缴费一次,“居
民医保”每年缴费一次;累计算下来,职工医保每年缴费会更多。
其次,享受待遇不同。“职工医保”缴费多,享受的待遇也要
比“居民医保”高一些,比如报销比例高一些,还有个人账户可以
用来在门诊看病、药店买药。
最后,“职工医保”在缴纳规定年限后能够享受退休免缴待遇。
“居民医保”不存在免缴待遇,每年必须按时缴费才能够享受待遇。
4、单位给职工缴纳医保,能否只要单位出钱、职工个人不
出钱?
答:也是不行的。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
都要负责。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所有用人单
位及其职工,都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用人单位为职
工参保缴费的同时,个人也有缴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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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篇
1、为什么要参加医疗保险?缴了费却没用到是不是亏了?
答: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着不确定的疾病风险,医保就是用来防 范
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基本原则是互助共济,健康的人帮助生病的人,
大家每人都拿出一小部分钱放到一起,汇成一个大的基金池,给有需要
的人用,也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以前没用到医保,不代表以
后都用不到,只要参加了医保,在生病需要用钱的时候,就可以获得医
保的保障, 用的就是这个基金池中大家一起出的钱。也有的人仗着自
己年轻,觉得身体好不需要参加医保,可能因此蒙受巨大损失。比如包
工头小王拒绝参加医保,去年得了癌症,结果全部自费,四处借钱,掏
了 20 多万元,事后算算如果参加医保,可能自己只需要掏几万元,后
悔得不得了。所以参加医保绝对不亏。
2、基本医保有哪些类型?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医保?
答:基本医保是面向我国所有公
民的,无论有没有工作,都能参加医保。
目前我国基本医保有两种: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
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单位的职工,如
果有了正式工作,就能够在单位参加职
工医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有权参加
职工医保,只要是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缴费责任,
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要特别讲解一下: ✅ 如果是成都户口但不是单位职工,在成都参加医保有两个选
择:第一个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居民医保”;第二个是以个体参
保人员身份参保“职工医保”,个人每月按时缴纳医保费。 ✅ 如果不是成都户口也不是单位职工,不能参加成都市“居民
医保”,可以选择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职工医保”。
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什么区别?
答:首先,缴费多少不同。“职工医保”每月缴费一次,“居
民医保”每年缴费一次;累计算下来,职工医保每年缴费会更多。
其次,享受待遇不同。“职工医保”缴费多,享受的待遇也要
比“居民医保”高一些,比如报销比例高一些,还有个人账户可以
用来在门诊看病、药店买药。
最后,“职工医保”在缴纳规定年限后能够享受退休免缴待遇。
“居民医保”不存在免缴待遇,每年必须按时缴费才能够享受待遇。
4、单位给职工缴纳医保,能否只要单位出钱、职工个人不
出钱?
答:也是不行的。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
都要负责。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所有用人单
位及其职工,都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用人单位为职
工参保缴费的同时,个人也有缴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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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自己也是需要缴费的。
5、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呢?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
答: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
度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
额统计的项目确定。根据上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
限标准,2022 年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口径省平工资的 60%
(4071 元/月),上限为全口径省平工资的 300%(20355 元/月),
工资收入介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的按实际工资收入
计算缴费基数。2022 年度成都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
如下:
一、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22 年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2021)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81420
元)的80% 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标准调整至 515.66 元/月(基本483.09
元/月+大病32.57 元/月)。
5、目前能使用医保服务功能的途径是什么?
答:二代社会保障卡(实体卡)、医保电子凭证
6、什么是医保电子凭证?
答: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医疗保障中个人电子身份凭证,与医保
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一一对应,是参保人办理医保线上业务的身份凭证。
7、医保电子凭证有什么功能?
答: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生成,全面适用于医保各项业务,
如个人医保信息查询、药店购药、医院挂号及办理住院等。
8、申领医保电子凭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即可申领。
9、如何申领医保电子凭证?
答: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
①支付宝 APP:首页-市民中心-医保-立即领取或直接搜索“医保
电子凭证”即可领取
险种
单 位
缴纳比例
个 人
缴纳比例
缴费基数
下 限
(元/月)
月工资收入
介于缴费基数
上下限之间
(元/月)
缴费基数
上 限
(元/月)
基本医疗保险 6.9% 2% 4071 实际工资收入 20355
生育保险 0.8% 个人不缴纳 4071 实际工资收入 20355
大病医疗互助
补充保险
0.6% 个人不缴纳 4071 实际工资收入 20355
基本医疗(元/月) 大病互助(元/月) 合计(元/月)
483.09
32.57
5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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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自己也是需要缴费的。
5、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呢?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
答: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
度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
额统计的项目确定。根据上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
限标准,2022 年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口径省平工资的 60%
(4071 元/月),上限为全口径省平工资的 300%(20355 元/月),
工资收入介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的按实际工资收入
计算缴费基数。2022 年度成都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
如下:
一、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22 年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2021)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81420
元)的80% 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标准调整至 515.66 元/月(基本483.09
元/月+大病32.57 元/月)。
5、目前能使用医保服务功能的途径是什么?
答:二代社会保障卡(实体卡)、医保电子凭证
6、什么是医保电子凭证?
答: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医疗保障中个人电子身份凭证,与医保
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一一对应,是参保人办理医保线上业务的身份凭证。
7、医保电子凭证有什么功能?
答: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生成,全面适用于医保各项业务,
如个人医保信息查询、药店购药、医院挂号及办理住院等。
8、申领医保电子凭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即可申领。
9、如何申领医保电子凭证?
答: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
①支付宝 APP:首页-市民中心-医保-立即领取或直接搜索“医保
电子凭证”即可领取
险种
单 位
缴纳比例
个 人
缴纳比例
缴费基数
下 限
(元/月)
月工资收入
介于缴费基数
上下限之间
(元/月)
缴费基数
上 限
(元/月)
基本医疗保险 6.9% 2% 4071 实际工资收入 20355
生育保险 0.8% 个人不缴纳 4071 实际工资收入 20355
大病医疗互助
补充保险
0.6% 个人不缴纳 4071 实际工资收入 20355
基本医疗(元/月) 大病互助(元/月) 合计(元/月)
483.09
32.57
5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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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微信 APP:我—服务-城市服务-医保电子凭证-立即领取或直接搜
索“医保电子凭证”即可领取
③国家医保服务 APP:首页-医保电子凭证-立即领取
10、如何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答:在申领渠道找到医保电子凭证,点击立即使用,即可产生
条形码及二维码,出示扫描。二维码 1 分钟内有效,1 分钟内扫描后
自动失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人员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①
住院费用报销;②门诊抢救无效死亡
发生的医疗费,按一次性住院费的规
定报销;③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
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的检查和手术费用;④入院前三日内
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⑤门诊特殊疾
病;⑥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参保后按月向社会保障卡划入医疗个人帐户金。个人持社会保
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费用及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也可用于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器械。社会保障卡上的个人帐
户金可本人及家庭成员使用。
2、首次参保后多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如果中途断保,重新缴
费多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答:初次参保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 4 个月以上
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 6 个月以后在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
划入社会保障卡内。
温馨提示:
①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转出地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
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 3 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后,
社会保障
16 17
②微信 APP:我—服务-城市服务-医保电子凭证-立即领取或直接搜
索“医保电子凭证”即可领取
③国家医保服务 APP:首页-医保电子凭证-立即领取
10、如何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答:在申领渠道找到医保电子凭证,点击立即使用,即可产生
条形码及二维码,出示扫描。二维码 1 分钟内有效,1 分钟内扫描后
自动失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人员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①
住院费用报销;②门诊抢救无效死亡
发生的医疗费,按一次性住院费的规
定报销;③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
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的检查和手术费用;④入院前三日内
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⑤门诊特殊疾
病;⑥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参保后按月向社会保障卡划入医疗个人帐户金。个人持社会保
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费用及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也可用于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器械。社会保障卡上的个人帐
户金可本人及家庭成员使用。
2、首次参保后多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如果中途断保,重新缴
费多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答:初次参保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 4 个月以上
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 6 个月以后在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
划入社会保障卡内。
温馨提示:
①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转出地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
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 3 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后,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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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记录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6 个月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按
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暂停或终
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四个月内接续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终止次月起计算。
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结束后,四个月
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接续参保之月起享受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不得以个体
身份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
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相关
医疗保险待遇。
3、哪些费用是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答:以下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
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②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③美容整形、生理缺陷、不孕不育等医疗费用;
④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病等医疗费用;
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境外医疗、工伤不予报销。
4、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院如何办理住院?
答: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院持社会保障卡刷卡办理住院,入 院
时应根据病情向定点医院预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用于支付应由
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
疗机构与个人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报销)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
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5、哪些情况发生住院费用会由个人全额垫付后拿回参保地报
销?
答: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旅游等原因在成都市之
外发生了急救、抢救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生意外伤害(非交通事故、
打架斗殴、无第三方责任人)需要进行调查的;未办理异地就医登
记的异地非急救抢救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
住院报销但须个人全额垫付。
6、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持以下资料到参保
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②住院发票原件;
③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④出院记录(指 1.出院(住院)病情证明书;2.出院记录;3.出院小结)本事项提供任一材料,须原件且加盖医院病情证明章;
⑤参保人员银行卡复印件。
※外伤住院的情况还需提供:住院期间的病案首页和入院记录
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参保人员死亡需拨付给亲属的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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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记录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6 个月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按
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暂停或终
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四个月内接续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终止次月起计算。
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结束后,四个月
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接续参保之月起享受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不得以个体
身份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
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相关
医疗保险待遇。
3、哪些费用是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答:以下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
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②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③美容整形、生理缺陷、不孕不育等医疗费用;
④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病等医疗费用;
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境外医疗、工伤不予报销。
4、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院如何办理住院?
答: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院持社会保障卡刷卡办理住院,入 院
时应根据病情向定点医院预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用于支付应由
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
疗机构与个人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报销)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
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5、哪些情况发生住院费用会由个人全额垫付后拿回参保地报
销?
答: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旅游等原因在成都市之
外发生了急救、抢救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生意外伤害(非交通事故、
打架斗殴、无第三方责任人)需要进行调查的;未办理异地就医登
记的异地非急救抢救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
住院报销但须个人全额垫付。
6、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持以下资料到参保
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②住院发票原件;
③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④出院记录(指 1.出院(住院)病情证明书;2.出院记录;3.出院小结)本事项提供任一材料,须原件且加盖医院病情证明章;
⑤参保人员银行卡复印件。
※外伤住院的情况还需提供:住院期间的病案首页和入院记录
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参保人员死亡需拨付给亲属的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死
18 19
亡人员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划拨非本人银行账户告知承诺书》(现场
填写)、亲属银行卡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报销异地费用应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承
诺书》(现场填写)。
7、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
用未能联网结算,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的,持以下资料到参保 关
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门诊发票原件;
③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指 1.费用清单;2.检验检查报告单;3.门急诊抢救病历原件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章,本事项提供材料 1、3
项;④参保人员银行卡复印件。
※参保人员死亡需拨付给亲属的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死
亡人员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划拨非本人银行账户告知承诺书》(现场
填写)、亲属银行卡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报销异地费用应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承
诺书》(现场填写)。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怎样报销,是否有时间
限制?
持带有芯片的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以直接刷卡
结算。若不能直接刷卡结算,消除不能刷卡的因素后,出院之日起 3
个月内可以前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刷,按规定进行报销;
超过 3 个月,可持相关资料前往参保关系所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
销手续。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最多可以报销多
少费用?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
一级医院 200 元,二级医院 400 元,三级医院 800 元,符合条件
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 元,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异地非急救
抢救费用起付标准为 1200 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标准可降
低或不计:
①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 100 元,
但最低不低于 160 元;
②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③年满 100 周岁及以上的企业参保人员, 因病在定点医疗机
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④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
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
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
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0 21
亡人员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划拨非本人银行账户告知承诺书》(现场
填写)、亲属银行卡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报销异地费用应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承
诺书》(现场填写)。
7、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
用未能联网结算,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的,持以下资料到参保 关
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门诊发票原件;
③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指 1.费用清单;2.检验检查报告单;3.门急诊抢救病历原件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章,本事项提供材料 1、3
项;④参保人员银行卡复印件。
※参保人员死亡需拨付给亲属的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死
亡人员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划拨非本人银行账户告知承诺书》(现场
填写)、亲属银行卡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报销异地费用应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承
诺书》(现场填写)。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怎样报销,是否有时间
限制?
持带有芯片的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以直接刷卡
结算。若不能直接刷卡结算,消除不能刷卡的因素后,出院之日起 3
个月内可以前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刷,按规定进行报销;
超过 3 个月,可持相关资料前往参保关系所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
销手续。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最多可以报销多
少费用?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
一级医院 200 元,二级医院 400 元,三级医院 800 元,符合条件
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 元,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异地非急救
抢救费用起付标准为 1200 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标准可降
低或不计:
①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 100 元,
但最低不低于 160 元;
②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③年满 100 周岁及以上的企业参保人员, 因病在定点医疗机
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④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
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
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
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0 21
⑤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
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
标准差额;由高级别专科医院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由高
级别定点医院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
金起付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
备注:在医院刷卡记账的,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个人自付
费用、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由医保信息系统按入出院时间自
动生成。
10、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是?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
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工伤(职业病)医疗费用;
✖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
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备注: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
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其在定点
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起付
标准
支付比例
49 岁以下 50-59 岁 60-69 岁 70-79 岁 80-89 岁 90-99 岁 100 岁以上
社区、乡镇
卫生院
160 95% 97% 99% 100% 100% 100%
不计起付
标准、报销
比例 100%一级医院 200 92% 94% 96% 98% 100% 100%
二级医院 400 90% 92% 94% 96% 98% 100%
三级医院 800 85% 87% 89% 91% 93% 95%
22 23
⑤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
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
标准差额;由高级别专科医院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由高
级别定点医院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
金起付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
备注:在医院刷卡记账的,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个人自付
费用、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由医保信息系统按入出院时间自
动生成。
10、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是?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
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工伤(职业病)医疗费用;
✖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
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备注: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
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其在定点
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起付
标准
支付比例
49 岁以下 50-59 岁 60-69 岁 70-79 岁 80-89 岁 90-99 岁 100 岁以上
社区、乡镇
卫生院
160 95% 97% 99% 100% 100% 100%
不计起付
标准、报销
比例 100%一级医院 200 92% 94% 96% 98% 100% 100%
二级医院 400 90% 92% 94% 96% 98% 100%
三级医院 800 85% 87% 89% 91% 93% 95%
22 23
门诊特殊疾病
1、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答: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纳
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2、哪些人可以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答:①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并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②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范围内疾病的,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和治疗,享受门诊特殊
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病种?
答: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四类:
第一类不计起付标准,即阿尔茨
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
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
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一年计两次起付标准:高血压病、糖尿病、风湿性心脏
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
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
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
第三类一年计两次起付标准: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
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
第四类一年计一次起付标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
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血友病、肝豆状
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4、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答:第一步,病种认定:初次办理或中断治疗 6 个月以上的参
保人员选择认定机构认定病种;第二步,确定结算周期:病种认定
通过后,选择治疗机构确定门特结算周期;第三步,疾病治疗:在
申请门特治疗的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第四步,费用结算:参保人员
与治疗机构采用即时结算的方式。
5、不予支付情形有哪些?
答:①未经病种认定产生的医疗费用;
②未在选定的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
③未经选定的治疗机构同意产生的外检医疗费用;
④非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医师处方产生的医疗费用;
⑤超出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⑥结算周期满后,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超过 12 个月)未办理
结算的医疗费用;
⑦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产生的医疗费用。
24 25
门诊特殊疾病
1、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答: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纳
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2、哪些人可以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答:①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并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②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范围内疾病的,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和治疗,享受门诊特殊
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病种?
答: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四类:
第一类不计起付标准,即阿尔茨
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
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
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一年计两次起付标准:高血压病、糖尿病、风湿性心脏
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
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
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
第三类一年计两次起付标准: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
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
第四类一年计一次起付标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
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血友病、肝豆状
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4、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答:第一步,病种认定:初次办理或中断治疗 6 个月以上的参
保人员选择认定机构认定病种;第二步,确定结算周期:病种认定
通过后,选择治疗机构确定门特结算周期;第三步,疾病治疗:在
申请门特治疗的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第四步,费用结算:参保人员
与治疗机构采用即时结算的方式。
5、不予支付情形有哪些?
答:①未经病种认定产生的医疗费用;
②未在选定的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
③未经选定的治疗机构同意产生的外检医疗费用;
④非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医师处方产生的医疗费用;
⑤超出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⑥结算周期满后,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超过 12 个月)未办理
结算的医疗费用;
⑦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产生的医疗费用。
24 25
、
异地就医
1、什么叫异地就医?
答:无论你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简称“职工医保”)还
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如果你是在大成
都范围内的参保人,到大成都范围以外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那么
你就属于异地就医。
2、什么是备案?备案的条件又是什么呢?
答:你要在外地长期居住或者治病等,需要提前告知参保地医
保事务中心一声,而告知的这个过程就叫备案。
3、哪些参保人群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答:以下人群:①异地居住:
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
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
作或学习 6 个月以上(不含本数,
下同)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
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
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 6 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②异地转诊:因疾病需要转至参保地以外住院的,备案期限为一年。
此外以下情况无需备案: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进行普通住
院、普通门诊、药店购药、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无需办
理异地就医备案。
4、异地就医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如何办理?
答:长期异地居住或务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人员提供资
料(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异地户籍、居住证或异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②异地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③异地务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证明材料。
非成都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
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成
都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
住证复印件。
以上双流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需到双流区医保局或通过
“双流医保”微信公众平台掌上办理。
④异地转诊需提供资料:
成都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的三个月内的病情证明和社会保
障卡。
异地转诊可在成都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5、参保人员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①办理了异地就医或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住
院,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有两种报销方式:
A.若就医的医院开通了
异地联网结算平台,同
时本人持有已激活的社
会保障卡(IC)卡,可
直接在医院刷社会保障
卡(IC)报销住院费用;
B.若住院医疗费用由本
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 3
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
23
264 275
、
异地就医
1、什么叫异地就医?
答:无论你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简称“职工医保”)还
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如果你是在大成
都范围内的参保人,到大成都范围以外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那么
你就属于异地就医。
2、什么是备案?备案的条件又是什么呢?
答:你要在外地长期居住或者治病等,需要提前告知参保地医
保事务中心一声,而告知的这个过程就叫备案。
3、哪些参保人群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答:以下人群:①异地居住:
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
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
作或学习 6 个月以上(不含本数,
下同)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
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
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 6 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②异地转诊:因疾病需要转至参保地以外住院的,备案期限为一年。
此外以下情况无需备案: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进行普通住
院、普通门诊、药店购药、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无需办
理异地就医备案。
4、异地就医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如何办理?
答:长期异地居住或务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人员提供资
料(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异地户籍、居住证或异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②异地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③异地务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证明材料。
非成都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
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成
都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
住证复印件。
以上双流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需到双流区医保局或通过
“双流医保”微信公众平台掌上办理。
④异地转诊需提供资料:
成都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的三个月内的病情证明和社会保
障卡。
异地转诊可在成都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5、参保人员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①办理了异地就医或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住
院,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有两种报销方式:
A.若就医的医院开通了
异地联网结算平台,同
时本人持有已激活的社
会保障卡(IC)卡,可
直接在医院刷社会保障
卡(IC)报销住院费用;
B.若住院医疗费用由本
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 3
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
23
264 275
过 12 个月,由单位或个人到其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
定办理费用结算。
②未办理异地就医或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
费用由本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 3 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12 个月,
由单位或个人到其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费用
结算,两者报销标准见下表:
③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
1、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异地发生
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联网结算和垫付后回参保地零星报销
均不降低报销比例,不提升起付线标准。
2、我市参保人员如需在四川省内联网结算异地就医门诊特殊疾
病费用,应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更
换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应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3、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异地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个人账
户金额按规定发放至医保个人账户上,不再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返还。类
别
办理
条件
办理
地点
可
报
销
费
用
类
别
基本医疗待遇
大病医疗
互助补充
保险待遇
医院
级别
起付
标准
报销比例
报销比
例按我
市同级
别定点
医院标
准执行
49 岁
以下
50 岁
~
59 岁
60 岁
~
69 岁
70 岁
~
79 岁
80 岁
~
89 岁
90 岁
~
99 岁
100 岁
以上
异
地
就
医
长期
异地
居住
、
工作
参保
所属
医保
中心
住
院
门
特
三级
800
元
85% 87% 89% 91% 93% 95%
不计
起付
标准
,
报销
比例
100%
异
地
转
诊
经成
都市
三级
医院
证明
需异
地住
院
参保
所属
医保
中心
或成
都市
三级
医院
住
院
二级
400
元
90% 92% 94% 96% 98% 100%一级
200
元
92% 94% 96% 98% 100% 100%
未办理异地就医
或异地转诊备案
住
院
三级
1200
元
75% 77% 79% 81% 83% 85% 不计
起付
标准
,
报销
比例
100%
报销比
例按我
市同级
别定点
医院标
准降低
10%
二级
1200
元
80% 82% 84% 86% 88% 90%一级
1200
元
82% 84% 86% 88% 90% 92%
28 29
过 12 个月,由单位或个人到其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
定办理费用结算。
②未办理异地就医或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
费用由本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 3 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12 个月,
由单位或个人到其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费用
结算,两者报销标准见下表:
③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
1、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异地发生
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联网结算和垫付后回参保地零星报销
均不降低报销比例,不提升起付线标准。
2、我市参保人员如需在四川省内联网结算异地就医门诊特殊疾
病费用,应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更
换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应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3、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异地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个人账
户金额按规定发放至医保个人账户上,不再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返还。类
别
办理
条件
办理
地点
可
报
销
费
用
类
别
基本医疗待遇
大病医疗
互助补充
保险待遇
医院
级别
起付
标准
报销比例
报销比
例按我
市同级
别定点
医院标
准执行
49 岁
以下
50 岁
~
59 岁
60 岁
~
69 岁
70 岁
~
79 岁
80 岁
~
89 岁
90 岁
~
99 岁
100 岁
以上
异
地
就
医
长期
异地
居住
、
工作
参保
所属
医保
中心
住
院
门
特
三级
800
元
85% 87% 89% 91% 93% 95%
不计
起付
标准
,
报销
比例
100%
异
地
转
诊
经成
都市
三级
医院
证明
需异
地住
院
参保
所属
医保
中心
或成
都市
三级
医院
住
院
二级
400
元
90% 92% 94% 96% 98% 100%一级
200
元
92% 94% 96% 98% 100% 100%
未办理异地就医
或异地转诊备案
住
院
三级
1200
元
75% 77% 79% 81% 83% 85% 不计
起付
标准
,
报销
比例
100%
报销比
例按我
市同级
别定点
医院标
准降低
10%
二级
1200
元
80% 82% 84% 86% 88% 90%一级
1200
元
82% 84% 86% 88% 90% 92%
28 29
医疗关系转移续接
1、我原来在外地工作,现在到成都上班,能不能将医疗保险关
系转过来?
答:可以,请您本人持身份证和医保参保凭证原件到单位所属
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2、我是外地退休人员,现在成都居住,能不能将医疗保险关系
转到成都?
答:不能。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针对流动就业
人员(即在职人员)。您可以咨询参保地相关政策,享受参保地异
地就医待遇。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过来后不久就生病了,能不能报销医疗
费用呢?
答: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 3 个月内办理了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
费记录与在我市的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缴费不间断满 12 个月,
可以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过来后,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答:您转移过来的缴费记录与在本市的缴费记录可以合并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时,在
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应满足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15 年或累计缴费满 20
年,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我参加了上一的年城乡居民医保,等保险年度结束后再参加
城镇职工医保有没有遇等待期?
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结束后,
四个月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接续参保之月起享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四个月内接
续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计算。
6、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能不能同时参保,享受两份报销?
答: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能再同
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不能重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不得以个体身
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随
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相关医
疗保险待遇。
30 31
医疗关系转移续接
1、我原来在外地工作,现在到成都上班,能不能将医疗保险关
系转过来?
答:可以,请您本人持身份证和医保参保凭证原件到单位所属
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2、我是外地退休人员,现在成都居住,能不能将医疗保险关系
转到成都?
答:不能。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针对流动就业
人员(即在职人员)。您可以咨询参保地相关政策,享受参保地异
地就医待遇。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过来后不久就生病了,能不能报销医疗
费用呢?
答: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 3 个月内办理了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
费记录与在我市的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缴费不间断满 12 个月,
可以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过来后,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答:您转移过来的缴费记录与在本市的缴费记录可以合并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时,在
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应满足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15 年或累计缴费满 20
年,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我参加了上一的年城乡居民医保,等保险年度结束后再参加
城镇职工医保有没有遇等待期?
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结束后,
四个月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接续参保之月起享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四个月内接
续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计算。
6、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能不能同时参保,享受两份报销?
答: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能再同
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不能重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不得以个体身
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随
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相关医
疗保险待遇。
30 31
医疗退休
1、我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买够了,医保还没买够,怎么办呢?
影不影响养老办理退休呢?
答:不影响养老办理退休,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至最
低缴费年限,即可办理退休。
2、要买够多少年才能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呢?
答:初次参保在 2009 年 1 月以前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
费达 15 年可办理医疗退休,初次参保在 2009 年 1 月以后的,到达
退休年龄时,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15 年或累计缴费满 20 年可办理医
疗退休。
长期护理保险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什么?
答: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为长期失能人员享有基本
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
社会保险制度,是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的一个新险种,俗称“第六
险”。
二、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群包括哪些?
(一)城镇职工参保人
①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③按照住院
统筹等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自
愿参加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二)城乡居民参保人
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
护理保险(自 2023 年起,包含学生儿童、大学生)。
三.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征收,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
以及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只要是成都市和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在缴纳医保费用的过程中均已自动参保长期护理保险。具
体缴费标准为:
连续不间断缴费
满15年或累计缴
费满 20 年
32 33
医疗退休
1、我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买够了,医保还没买够,怎么办呢?
影不影响养老办理退休呢?
答:不影响养老办理退休,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至最
低缴费年限,即可办理退休。
2、要买够多少年才能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呢?
答:初次参保在 2009 年 1 月以前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
费达 15 年可办理医疗退休,初次参保在 2009 年 1 月以后的,到达
退休年龄时,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15 年或累计缴费满 20 年可办理医
疗退休。
长期护理保险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什么?
答: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为长期失能人员享有基本
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
社会保险制度,是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的一个新险种,俗称“第六
险”。
二、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群包括哪些?
(一)城镇职工参保人
①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③按照住院
统筹等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自
愿参加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二)城乡居民参保人
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
护理保险(自 2023 年起,包含学生儿童、大学生)。
三.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征收,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
以及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只要是成都市和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在缴纳医保费用的过程中均已自动参保长期护理保险。具
体缴费标准为:
连续不间断缴费
满15年或累计缴
费满 20 年
32 33
(一)城镇职工: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通过划转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
基金等方式筹资。具体标准为:
1、个人账户划转标准
40 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
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 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
金;40 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需继续缴纳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 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划入长期护理保险
基金;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
按每人每月 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2、统筹基金划转标准
单位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
每人每月 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长
期护理保险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
每人每月 0.2%的费率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住院统筹等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通过
划转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筹资。
(二)城乡居民:成都市 2023 年城乡成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5 元(与 2022 年保持一致),随基本医疗
保险一并缴纳;学生儿童(含大学生)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入,标准为每人每年 10 元,
不另行缴费。
四、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已连续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 2 年、并处于成都市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且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
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 6 个月(含)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员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向当地医
保部门提出失能评估申请,再由专业评估机构按照长期护理失能
等级评估标准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符合条件即可获取相应的待遇。
(不含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欠缴长期护理保险费,
中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4 个月(含)以内补足缴费的,可连续
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 4 个月以上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五、申请长期护理护理保险待遇的流程是什么?
1、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申请方式向区市
县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失能评估申请,由工作人员对失能评估资料进行
初步审核。
▲线下申请: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
险受理窗口线下书面提出申请。
34 35
(一)城镇职工: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通过划转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
基金等方式筹资。具体标准为:
1、个人账户划转标准
40 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
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 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
金;40 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需继续缴纳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 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划入长期护理保险
基金;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
按每人每月 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2、统筹基金划转标准
单位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
每人每月 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长
期护理保险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
每人每月 0.2%的费率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住院统筹等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通过
划转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筹资。
(二)城乡居民:成都市 2023 年城乡成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5 元(与 2022 年保持一致),随基本医疗
保险一并缴纳;学生儿童(含大学生)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入,标准为每人每年 10 元,
不另行缴费。
四、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已连续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 2 年、并处于成都市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且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
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 6 个月(含)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员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向当地医
保部门提出失能评估申请,再由专业评估机构按照长期护理失能
等级评估标准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符合条件即可获取相应的待遇。
(不含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欠缴长期护理保险费,
中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4 个月(含)以内补足缴费的,可连续
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 4 个月以上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五、申请长期护理护理保险待遇的流程是什么?
1、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申请方式向区市
县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失能评估申请,由工作人员对失能评估资料进行
初步审核。
▲线下申请: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
险受理窗口线下书面提出申请。
34 35
▲线上申请:通过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蓉城照
护--APP”在线申请。
▲申请资料
①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价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
件和复印件、参保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② 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相关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入出院记录等
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 其他相关材料。
2、信息初审 初步审核过程中,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 如
果对提交的资料有疑问,将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失能人员开展前置
调查,了解失能人员具体状况。
3、现场评估 经审核或前置调查通过后,区(市)县医保经办机
构将组织专业评估人员上门采集估评信息。
▲失能评估的标准:根据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将失能评估等级
分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和完好 4 个等级。其中重度失
能和中度失能分别有Ⅰ级、Ⅱ级、Ⅲ级 3 个等级。
4、结果公示 评估信息上传信息系统后,由失能评估信息系
统自动生成评估结果,对达到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
级,以及中度失能三级、二级的参保人员,由区(市)县医保经办
机构在失能人员居住地进行评估结果公示,并负责在公示期结束后
将评估结论送达参保人员。
▲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在评估结论送达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
请。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评申请 5 个工作日内组
织复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从评估专家库中抽取评估专家,
并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对参保人员进行复评,复评结论
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2、经公示认为评估结果存在不实情况的,举报人可在公示期内
向公示的 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实名反映。区(市)县医保经办
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受理,并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
参保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复评工作,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
再进行公示。
六、评估通过后能享受哪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
可根据其失能状况和护理需求,享受以下护理服务及待遇:
1、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
▲基础护理服务。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可由居家护理
服务人员或专业机构提供。
▲专业护理服务。与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专
业护理服务,应由专业机构提供。
注: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的失能
36 37
▲线上申请:通过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蓉城照
护--APP”在线申请。
▲申请资料
①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价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
件和复印件、参保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② 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相关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入出院记录等
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 其他相关材料。
2、信息初审 初步审核过程中,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 如
果对提交的资料有疑问,将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失能人员开展前置
调查,了解失能人员具体状况。
3、现场评估 经审核或前置调查通过后,区(市)县医保经办机
构将组织专业评估人员上门采集估评信息。
▲失能评估的标准:根据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将失能评估等级
分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和完好 4 个等级。其中重度失
能和中度失能分别有Ⅰ级、Ⅱ级、Ⅲ级 3 个等级。
4、结果公示 评估信息上传信息系统后,由失能评估信息系
统自动生成评估结果,对达到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
级,以及中度失能三级、二级的参保人员,由区(市)县医保经办
机构在失能人员居住地进行评估结果公示,并负责在公示期结束后
将评估结论送达参保人员。
▲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在评估结论送达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
请。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评申请 5 个工作日内组
织复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从评估专家库中抽取评估专家,
并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对参保人员进行复评,复评结论
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2、经公示认为评估结果存在不实情况的,举报人可在公示期内
向公示的 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实名反映。区(市)县医保经办
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受理,并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
参保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复评工作,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
再进行公示。
六、评估通过后能享受哪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
可根据其失能状况和护理需求,享受以下护理服务及待遇:
1、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
▲基础护理服务。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可由居家护理
服务人员或专业机构提供。
▲专业护理服务。与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专
业护理服务,应由专业机构提供。
注: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的失能
36 37
人员如有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或失能等级的调整,可提交变更
申请,审核后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或失能
等级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范围: 用于支付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
失能三级、二级的失能人员产生的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相关的基础
护理、专业护理等费用。
(已由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
护理费用,或者按照其他政策已享受补贴的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
险基金不予支付。)
▲待遇支付对象 :包括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
三级、二级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机构
服务、专业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所选择的定
点服务机构;选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基础护理服务的,长
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所选择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
▲待遇起付时间 :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重
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的失能人员,选择
机构护理的,从评估结论下达当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选择
居家护理的,从评估结论下达当月起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从评
估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专业护理服务。
▲待遇支付标准 : 经符合保障范围和待遇享受条件的长期护理
费用,根据不同的护理形式、失能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
(一)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待遇标准
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具体待遇标
准为:中度失能二级 281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 461 元/月/人,
重度失能一级 742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922 元/月/人,重度失
能三级 1103 元/月/人。
(二)选择居家护理服务待遇标准
1、基础护理服务。选择居家护理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由其
指定的亲属、家人等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具体待
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 145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 289 元/月/
人,重度失能一级 434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578 元/月/人, 重
度失能 三级 722 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免费),
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 181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
361 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 542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722 元/
月/人,重度失能三级 903 元/月/人。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 3 个月内
培训通过的,其基础待遇按照培训通过的待遇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2、专业护理服务。选择居家护理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享受
基础护理服务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
专业护理服务。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不超过 1 次/月/人,重
38 39
人员如有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或失能等级的调整,可提交变更
申请,审核后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或失能
等级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范围: 用于支付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
失能三级、二级的失能人员产生的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相关的基础
护理、专业护理等费用。
(已由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
护理费用,或者按照其他政策已享受补贴的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
险基金不予支付。)
▲待遇支付对象 :包括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
三级、二级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机构
服务、专业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所选择的定
点服务机构;选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基础护理服务的,长
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所选择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
▲待遇起付时间 :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重
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的失能人员,选择
机构护理的,从评估结论下达当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选择
居家护理的,从评估结论下达当月起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从评
估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专业护理服务。
▲待遇支付标准 : 经符合保障范围和待遇享受条件的长期护理
费用,根据不同的护理形式、失能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
(一)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待遇标准
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具体待遇标
准为:中度失能二级 281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 461 元/月/人,
重度失能一级 742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922 元/月/人,重度失
能三级 1103 元/月/人。
(二)选择居家护理服务待遇标准
1、基础护理服务。选择居家护理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由其
指定的亲属、家人等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具体待
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 145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 289 元/月/
人,重度失能一级 434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578 元/月/人, 重
度失能 三级 722 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免费),
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 181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
361 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 542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722 元/
月/人,重度失能三级 903 元/月/人。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 3 个月内
培训通过的,其基础待遇按照培训通过的待遇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2、专业护理服务。选择居家护理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享受
基础护理服务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
专业护理服务。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不超过 1 次/月/人,重
38 39
度失能不超过 2 次/月/人。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
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得少于 1 小时,计费
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00 元/次,近郊区(市)县(含
东部新区)120 元/次。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
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范围,实行按次计费,
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 1 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
外)120 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 元/次。
二、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
(一)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待遇标准
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
险基金待遇支付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 660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
级 1118 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 1577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2237
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 2796 元/月/人。
(二)选择居家护理服务待遇标准
1、基础护理服务。选择居家护理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可由其
指定的亲属、家人等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具体待
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 288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 574 元/月/
人,重度失能一级 862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1150 元/月/人,重
度失能三级 1437 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免费),
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 360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
级 718 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 1077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1437
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 1796 元/月/人。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 3 个
月内培训通过的,其基础待遇按照培训通过的待遇标准补发差额部
分。
2、专业护理服务。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在享受基础护理
服务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
服务。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不超过 3 次/月/人,中度失
能三级不超过 4 次/月/人,重度失能一级不超过 5 次/月/人,重度
失能二级不超过 8 次/月/人,重度失能三级不超过 10 次/月/人。居
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
服务时长不得少于 1 小时,计费标准为 100 元/次。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
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范围,实行按次计费,
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 1 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
外)120 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 元/次。
▲终止待遇支付的情况:当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
能三级、二级参保人员因康复、欠费等原因丧失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享受资格的,或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
失能人员死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
办理终(中)止护理待遇。
40 41
度失能不超过 2 次/月/人。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
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得少于 1 小时,计费
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00 元/次,近郊区(市)县(含
东部新区)120 元/次。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
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范围,实行按次计费,
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 1 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
外)120 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 元/次。
二、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
(一)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待遇标准
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
险基金待遇支付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 660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
级 1118 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 1577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2237
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 2796 元/月/人。
(二)选择居家护理服务待遇标准
1、基础护理服务。选择居家护理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可由其
指定的亲属、家人等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具体待
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 288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 574 元/月/
人,重度失能一级 862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1150 元/月/人,重
度失能三级 1437 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免费),
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 360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
级 718 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 1077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1437
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 1796 元/月/人。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 3 个
月内培训通过的,其基础待遇按照培训通过的待遇标准补发差额部
分。
2、专业护理服务。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在享受基础护理
服务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
服务。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不超过 3 次/月/人,中度失
能三级不超过 4 次/月/人,重度失能一级不超过 5 次/月/人,重度
失能二级不超过 8 次/月/人,重度失能三级不超过 10 次/月/人。居
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
服务时长不得少于 1 小时,计费标准为 100 元/次。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
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范围,实行按次计费,
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 1 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
外)120 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 元/次。
▲终止待遇支付的情况:当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
能三级、二级参保人员因康复、欠费等原因丧失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享受资格的,或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
失能人员死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
办理终(中)止护理待遇。
40 41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大成都范围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2、怎样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中有单位的职工由
单位缴费参保,没有单位的 由个人缴费参保,均到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3、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享受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及超过统筹基金规定的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
4、支付范围有哪些呢?
答:大病医疗互助补
充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员支
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
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
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下列费用:
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
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③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
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 4 万元报销。
5、报销比例是多少呢?最多能报多少?
答: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
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
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6、怎么办理报销呢?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出院时,办理基
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时,同步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比例
起付线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封顶线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 40
万
分段标准
0-10000 元
剩余部分
10000-30000 元
剩余部分
30000-50000 元
剩余部分
50000 元以上
剩余部分
报销比例 77% 80% 85% 90%
备注
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费用后
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
342 4333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大成都范围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2、怎样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中有单位的职工由
单位缴费参保,没有单位的 由个人缴费参保,均到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3、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享受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及超过统筹基金规定的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
4、支付范围有哪些呢?
答:大病医疗互助补
充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员支
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
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
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下列费用:
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
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③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
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 4 万元报销。
5、报销比例是多少呢?最多能报多少?
答: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
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
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6、怎么办理报销呢?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出院时,办理基
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时,同步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比例
起付线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封顶线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 40
万
分段标准
0-10000 元
剩余部分
10000-30000 元
剩余部分
30000-50000 元
剩余部分
50000 元以上
剩余部分
报销比例 77% 80% 85% 90%
备注
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费用后
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
342 4333
生育保险
1、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答:参保主体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参加成都市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为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2020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持续参保
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自愿继续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
待遇。
2、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①女职工生育、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
工的配偶生育时,用人单
位已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
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
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
规定支付。
②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在有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发生
的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③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有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4、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待遇标准是多少?
* 夫妻双方均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由女方申请生育
保险待遇,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
* 男职工配偶按其他政策(如城乡居
民生育保险、新农合等)规定已享受生育
医疗费待遇(含产前检查费),但未达到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差额部
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
报销项目 待遇标准
女职工
生育保
险待遇
产前检查费(定额)
①生产或怀孕满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 700 元;②怀孕满 4 个月不
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 500 元;③怀孕不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 300 元。
生育医疗费(定额)
①顺产 2000 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 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
个婴儿增加 400 元;②怀孕满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 2000 元(施
行剖宫术的增加 1000 元);③怀孕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终止妊娠
的 1000 元;④怀孕不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 500 元。
生育津贴
(日均缴费工资×天数)
日均
缴费
工资
单位参保
以自然年为准,职工所在用人单
位上年度日均缴费工资。
个体参保
个体参保人员生产前 12 个月本
人日均缴费工资。
享受
生育津贴
计算天数
①顺产的 98 日;难产(含剖宫产)的 113 日;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日;②怀孕满 7 个月以上
终止妊娠的 98 日;③怀孕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终止妊
娠的 42 日;④怀孕不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 15 日。
计划
生育
医疗费
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 157 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 160 元;施行输精管结扎术 150 元;施
行输卵管结扎术 510 元;施行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 993 元;施行输精管结扎后复通的 993
元;计划生育流产按生育医疗费中终止妊娠的待遇标准支付。
并发
(合并)症
治疗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
支付标准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男职工
配偶生育
医疗费补贴
男职工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 6 个月,按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44 45
生育保险
1、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答:参保主体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参加成都市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为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2020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持续参保
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自愿继续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
待遇。
2、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①女职工生育、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
工的配偶生育时,用人单
位已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
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
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
规定支付。
②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在有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发生
的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③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有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4、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待遇标准是多少?
* 夫妻双方均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由女方申请生育
保险待遇,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
* 男职工配偶按其他政策(如城乡居
民生育保险、新农合等)规定已享受生育
医疗费待遇(含产前检查费),但未达到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差额部
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
报销项目 待遇标准
女职工
生育保
险待遇
产前检查费(定额)
①生产或怀孕满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 700 元;②怀孕满 4 个月不
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 500 元;③怀孕不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 300 元。
生育医疗费(定额)
①顺产 2000 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 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
个婴儿增加 400 元;②怀孕满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 2000 元(施
行剖宫术的增加 1000 元);③怀孕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终止妊娠
的 1000 元;④怀孕不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 500 元。
生育津贴
(日均缴费工资×天数)
日均
缴费
工资
单位参保
以自然年为准,职工所在用人单
位上年度日均缴费工资。
个体参保
个体参保人员生产前 12 个月本
人日均缴费工资。
享受
生育津贴
计算天数
①顺产的 98 日;难产(含剖宫产)的 113 日;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日;②怀孕满 7 个月以上
终止妊娠的 98 日;③怀孕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终止妊
娠的 42 日;④怀孕不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 15 日。
计划
生育
医疗费
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 157 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 160 元;施行输精管结扎术 150 元;施
行输卵管结扎术 510 元;施行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 993 元;施行输精管结扎后复通的 993
元;计划生育流产按生育医疗费中终止妊娠的待遇标准支付。
并发
(合并)症
治疗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
支付标准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男职工
配偶生育
医疗费补贴
男职工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 6 个月,按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44 45
4、怎么报销生育险呢?
答:报销生育险,首先要进行生育登记。参保女职工在办理生
育登记后,发生的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产前检查费及生育津贴。未及时办理生育登记,会影响生育保险待
遇的享受。
结算生育医疗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在成都市生育定
点医疗机构生育,直接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
医院结算生育医疗费需要的资料:出院时持社会保障卡至医院
结算处办理;
申报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在医院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后,具备
领取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
理生育津贴待遇报销。
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网址进行生育登记:
http://12356.scwjxx.cn/scbm/index.html
5、哪些情形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报销呢?
答:无法联网结算的情形需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由单
位经办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待遇报销。涉及如下情形:
①女职工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②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及产前检查费报销。
③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无需提前备案)。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人员因工作调动,或企业成
建制转移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生
育保险转入前、后缴费时间连续不间断满 6 个月。
⑤军队转业、复员军人随用人单位初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
毕业当年随用人单位初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缴费未满 6 个月。
6、提供资料有哪些?
温馨提示:
* 请参保人员到参保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的
申领。
* 个体参保人员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农、建任何一家银行开户
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已在大成都范围内办理并激活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可不提供。
申领事项 提供材料
女职工产前检查
费、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全额
垫付生育医疗费
人员)
《非财政供养人员申领生育津贴登记表》(财政供养单位提供)、出院
证明或病情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原件和复印件、财政(税务部
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原
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生育津贴(联网
结算生育医疗费
人员)
《非财政供养人员申领生育津贴登记表》(财政供养单位提供)、出院
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计划生育
医疗费
病情证明或出院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原件和复印件、财政(税
务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
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男职工配偶生育
医疗费补贴
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承诺书、出院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
原件及复印件、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
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住院分娩期间或
施行计划生育手
术时发生的并发
症及合并症
《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出院证明或病情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财政(税务
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原
件和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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