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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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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员工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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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

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

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

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

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

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

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

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

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

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

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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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

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

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

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

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

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

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

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

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

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

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

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

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

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

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

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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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

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

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

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

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

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

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

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

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

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

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

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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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

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

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

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

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

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

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

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

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

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

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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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

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

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

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

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

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

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

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

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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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

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

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

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

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

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

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

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

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

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

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

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

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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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

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

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

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

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

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

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

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

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

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

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

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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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

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

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

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

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

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

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

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

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

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

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

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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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

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

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

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

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

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

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

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

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

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 党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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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

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

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

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

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

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

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

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

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

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

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

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

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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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

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

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

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

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

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

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

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

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

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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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

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

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

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

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

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

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

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

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

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

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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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

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

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

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

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

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

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

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

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

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

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

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

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

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

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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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

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

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

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

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

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

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

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

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

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

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

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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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

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

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

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

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

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

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

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

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

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

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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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

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

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

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

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

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

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

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

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

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

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

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

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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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

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

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

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

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

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

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

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

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

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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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

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

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

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

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

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

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

的尊严。要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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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 年 5

月 22 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

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的组

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

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

容的实践活动,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

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

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第三条 党的组织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

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

治建设为统领,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

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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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

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 党的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八)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组织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

(党组)分级分类领导,组织部门专门负责,有关方面各司

其职、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组织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

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组织工作机构或者专

职工作岗位,专门负责组织工作。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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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工作,上级组织部门指导

下级组织部门工作。

第六条 党中央决定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组织

工作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工作重大战略、重

大改革、重大举措、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全面领导党的组织

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

任免干部。

党中央一般每 5 年召开 1 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一个

时期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第七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

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

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

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

和党员队伍建设;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第122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

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

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

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党

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权限和分工制定、

起草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组织制度贯彻落

实;

(二)研究组织工作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制

度机制的政策建议,为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三)负责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队伍建设;

(四)负责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统一管理,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负责人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人才的联系服务;

(六)负责公务员工作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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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

(八)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完成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

第九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健全维护党的集中

统一的组织制度,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

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

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第十条 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形

成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

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的严密组织架构。

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

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

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

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坚持和

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

完善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

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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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

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

责本地区党的建设,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议事决策和

监督机制,增强整体功能,提高领导水平,把党的地方组织

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

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

第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

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大抓基层的

鲜明导向,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农村、机

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

组织建设,推进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增强党组织政治

功能,选优配强党组织带头人,把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

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

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

本制度,提升基本能力,落实基本保障,充分发挥党支部直

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

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

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当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

动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第125页

第十四条 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履行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

规则和决策机制,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

同推进、同考核,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

全面落实党组决策,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

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围绕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

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做好发展党员

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

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

关,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

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

党员教育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党员

经常性教育,坚持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引导党员不

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懈奋斗。

党员管理应当严格做好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党费

收缴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流

动党员管理。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组织引导党员充分发

挥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开展党内

表彰,做好关爱服务党员工作。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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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

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

举制度,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党的各级组织任期等

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

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党委(党

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

干准则》,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

“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

政治文化,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不断增强

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

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决维护习近

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

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

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

略部署,不断完善组织纪律各项要求,深入开展纪律教育,

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

律的行为,提高纪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做到有令必行、有

禁必止,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四章 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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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页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

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

用人导向,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

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统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统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

设,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干部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

分类管理的体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干

部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事权划分、行业领域属性特点、机

构设置和业务管理体制以及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干部管

理职责、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建设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

首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坚持

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化理论武装,

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保持班子稳定,提高政治判

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锻造

成为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

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

的素质培养体系,突出政治素质,注重分类分级,加强思想

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把思想理论武装、

理想信念教育、知识结构改善、能力素质提升贯穿干部成长

全过程。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地区培养锻炼干部,增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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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斗争精神,提高治理能力,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

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

核的知事识人体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政绩观,把

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基本任务,

优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方式方法,统筹开

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全方位、多

渠道了解干部,注意掌握干部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的

表现。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教

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

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

的选拔任用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把政治

标准放在首位,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

洁关,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严格执

行干部任期、任职回避等制度,树立注重基层、注重实践、

讲担当重担当的用人导向,提高干部考察质量,精准科学选

人用人,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加强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

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

织之间的干部交流,综合运用援派、挂职等方式,加大对国

家重大战略选派干部支持力度。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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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

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聚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突出对

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守党

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

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广大干

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

的正向激励体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

干事创业导向。正确对待、合理使用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

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健全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和

完善干部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关心关爱干部身心健康,

加大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干部的政策倾斜力度,

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七条 着眼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需要,坚持拓

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从各条战线、各

个领域、各个行业发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成长路径,

建立上下联动、长期关注的干部常态化培养锻炼机制,完善

适时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促进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

的制度措施,推动年轻干部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基层实践锻

炼、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优化干

部队伍梯次结构。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和党外干部工作。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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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健

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工作领导体制。贯彻落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健全职务

与职级并行、录用交流、考核奖惩、培训监督等制度,构建

规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务员管

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

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

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

理工作,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

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

工作制度,做好完善领导管理体制相关工作,统筹干部和机

构编制资源,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有机衔接。

第五章 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

战略地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

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

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全方位培养、引

进、用好人才,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推进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

供强大人才支撑。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第131页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

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

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党中央设立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人才工作和

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政策创新、重点推

动、督促检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

理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

地方党委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

地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党委和政府所属系统内承担

人才工作职能较多或者人才比较集中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

实际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发

展战略,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谋划,培养造就大批德

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组织实施

重大人才工程,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实行更加积极、

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坚持以用为本,聚天下英

才而用之。推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

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

和基层一线流动。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第132页

第三十五条 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

创新,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健全人

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

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向用人主体放权,

为人才松绑,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三十六条 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

群众优势,加强对各方面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

广大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坚持党委联系服务

专家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工作机制,及时

听取人才的意见建议,关心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七条 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完善人才服务保障

体系,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

容失败,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组织工

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组织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合理

配置机构编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保障,统筹协调各方面,形成做好组织工作的合力。加强组

织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政治上强、坚持原则、公道

正派、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干部担任组织部门领导干部。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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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

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坚持和完善部务会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

挥部务会集体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四十条 组织部门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工作机制,

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运用互联网技术、数字

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带头发

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

统领,深入推进从严治部、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努力建

设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让党中央

放心、让党员干部人才信赖、让人民群众满意。

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

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清正廉洁,着力提升专

业化能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

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范

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

法给予处分。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

第134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制

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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