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
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
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
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
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
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
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
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
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
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
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
员工响应处党支部